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可以强制执行还款。一般需经历起诉、获得胜诉判决等流程,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方仍未还款,债权人就可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还款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这通常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的。债权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没有上诉,或者经过二审终审后,法律文书就生效了。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了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和履行期限。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仍然没有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偿还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上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例如,查询、冻结、划拨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股权等;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入;限制债务人出境;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如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时,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诉讼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的,目的同样是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总之,强制执行还款是在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时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通过一系列执行措施,促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