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种类有八种类型,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犯罪现场留下的凶器、血迹等,它们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能直接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像合同、信件、账本等,书证的内容往往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起着关键作用。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应当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其证言可以为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但证人证言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在审查时需要谨慎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陈述往往能详细描述犯罪行为的过程和细节,但也可能因为情绪等因素存在夸大或不准确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既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也包括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能为案件的侦破和审判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以及在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中形成的记录。这些笔录能够客观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情况和侦查活动的过程,对于固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如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但这类证据也容易被篡改和伪造,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