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律师会见时应围绕案件事实、当事人情况及法律适用等多方面询问,包括盗窃行为细节、主观意图、到案经过、有无共犯、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等内容。
在盗窃罪案件中,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了解案件全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重要环节。律师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以获取对案件有价值的信息。
首先是关于盗窃行为本身的细节。要询问实施盗窃的具体时间、地点,这对于确定是否存在加重或减轻情节很关键。比如在特定的场所盗窃,可能会影响量刑。还要了解盗窃的方式,是秘密窃取、扒窃,还是入室盗窃等,不同的盗窃方式在法律认定和量刑上有所不同。另外,盗窃的物品情况也很重要,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等,这些直接关系到盗窃的金额认定,而金额是盗窃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其次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询问当事人实施盗窃时的想法,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存在误解或其他特殊原因,并非出于典型的非法占有目的。了解这些情况有助于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真正构成盗窃罪。
再者是到案经过。询问当事人是如何被发现和抓获的,是主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如果是主动投案,可能构成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了解在到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被胁迫、诱骗等情况。
关于是否存在共犯也需要询问清楚。如果有共犯,要了解共犯的身份、各自在盗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明确主犯和从犯的区别,对于准确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要询问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比如是否有退赃、退赔的情况,是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这些情节在量刑时会被考虑,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