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让探视孩子,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视权。若获得法院支持后对方仍不配合,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遇到这种问题,首先应采取平和的方式解决。双方可以进行沟通协商,了解对方不让探视孩子的原因。也许是存在一些误解或者担忧,通过友好的交流,解释清楚问题,消除对方的顾虑,有可能达成关于探视孩子的一致意见。例如,一方可能担心探视会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另一方可以承诺在合适的时间进行探视,并且不会对孩子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离婚协议书、判决书等,以证明自己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判断是否支持探视权的行使。一般情况下,只要探视行为不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法院会支持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请求。
当获得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拒不配合,不让探视孩子,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孩子。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促使对方履行协助义务。例如,对拒绝协助的一方进行罚款,迫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配合执行。同时,也可以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让其明白保障对方探视权的重要性,以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