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有债务,并不影响其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支付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需要明确的是,男方的债务问题与支付子女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表明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有债务就免除。
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从子女的角度来看,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例如,孩子正在接受特殊的教育课程,或者患有某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这些费用都应在考虑范围内。
对于男方的负担能力,虽然其有债务,但仍要结合其收入情况来判断。如果男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即使有债务,也应按照合理的比例支付抚养费。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差异较大,在经济发达地区,生活费用相对较高,抚养费的数额可能也会相应提高。
如果男方因债务问题确实存在支付困难,可以与女方协商适当调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例如,可以协商分期支付抚养费,或者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支付标准。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会在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男方的债务情况和实际支付能力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