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围绕其建设、交易等方面进行限制和规范。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不受法律保护,禁止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
土地性质与建设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小产权房通常是在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上建设,严禁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若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小产权房往往未履行这些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
交易限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再次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权益保障规定。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产权证书,购房者无法获得完整的物权。在面临拆迁、征收等情况时,购房者难以得到与合法产权房屋相同的补偿。而且,小产权房不能进行合法的抵押、转让等交易,其流转受到极大限制。
监管与处理规定。各地政府对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和销售有监管职责。对于已建成的小产权房,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能会通过补办手续等方式进行处理;若不符合规划,则可能面临拆除等处罚。相关部门会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防止小产权房问题进一步扩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