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6岁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确定。主要会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的生活环境、意愿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6岁孩子抚养权的判定,会从多个维度进行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是重要因素之一。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稳定的住所等物质条件。经济收入稳定且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生活、教育环境的一方,在争取抚养权时会更具优势。例如,一方有稳定的高收入工作,能够承担孩子的学费、生活费等各项开支,而另一方收入不稳定,难以保障孩子的生活质量,那么前者可能更受法院青睐。
抚养条件也不容忽视。这涵盖了父母的教育背景、品德修养等。教育背景较好的一方,可能更懂得如何引导孩子学习和成长;品德高尚、无不良嗜好的父母,能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益。
孩子的生活环境也是关键。如果孩子一直跟随一方生活,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模式和社交圈子,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倾向于维持孩子现有的生活状态。比如孩子一直和爷爷奶奶生活在某个小区,在附近的幼儿园上学,和周围的小朋友相处融洽,那么继续由这一方抚养可能更有利于孩子。
此外,虽然6岁孩子的意愿在判决中并非决定性因素,但法院也会适当予以考虑。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单独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孩子更愿意和哪一方共同生活。
总之,法院在判决6岁孩子抚养权时,会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孩子能够在一个稳定、健康、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中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