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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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并举例说明怎么写

2026-01-12 12: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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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昕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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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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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包括目的、内容、效力不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要约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重要概念。准确区分二者,对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法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是一种明确的订约表示。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唤起他人的注意,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函件,表示“愿意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购买贵公司生产的钢材100吨,望于10日内回复”,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甲公司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愿。而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本公司生产各种型号钢材,欢迎咨询洽谈”,这属于要约邀请,只是吸引他人来与自己洽谈业务,并非直接要订立合同。

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要约邀请的内容则比较笼统、模糊,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某商场在促销活动中张贴海报,上面写着“某品牌手机,特价销售,数量有限,先到先得”,但未明确手机的具体型号、价格、购买数量等关键信息,这就是要约邀请。如果商场明确写明“某品牌X型号手机,原价5000元,现促销价3000元,每人限购1台”,则构成要约。

效力不同:要约一旦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如果要约人违反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约邀请对发出人则没有法律约束力,发出人可以随时撤回或变更要约邀请。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某商品的要约,乙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此时合同成立,甲不得随意反悔。若甲只是在报纸上刊登广告,邀请他人来购买商品,在乙表示购买意向后,甲可以因各种原因拒绝与乙订立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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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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