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不同意注销的情况下,若要注销公司可通过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注销决议;若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可通过司法途径,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由,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之后依法进行清算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即便有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只要赞成注销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就可以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具体操作流程为,公司应召集股东会会议。在会议召集程序上,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提前通知各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在会议召开过程中,要对讨论的事项和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确认。当赞成注销的表决权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该决议即生效。
如果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来注销公司,可考虑司法途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里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等情形。
一旦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公司就需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会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等。完成清算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