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彩礼的判决需依据具体情形,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若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况,法院可能判决返还彩礼;若不符合这些法定情形,彩礼一般不予返还。
在离婚纠纷里,彩礼判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意味着男女双方只是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通常会支持。比如在一些农村地区,男女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男方给付了彩礼,但之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双方分开,男方就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其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形成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主张返还彩礼,法院会予以考虑。例如,夫妻二人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的生活经历,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其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男方为了给付彩礼,背负了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在离婚时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彩礼一般会被视为赠与,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此外,在实际判决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