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查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在行政程序中,扣押查封是行政机关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如果让当事人承担这些费用,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也不符合公平原则。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妥善处理查封、扣押的相关事宜,包括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这也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促使其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更加谨慎和合理。
例如,在市场监管部门对某企业涉嫌违法的一批产品进行查封时,对于该批产品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就应由市场监管部门来承担,而不能要求企业支付。这样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约束,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地行使职权。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意义来看,扣押查封的费用明确由行政机关承担是合理且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