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及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这一规定主要有多重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及时核实案件情况,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的湮灭或证人记忆的模糊,确保能够获取最原始、最准确的信息。另一方面也是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错误拘留的情况。如果在讯问中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实践中的操作及意义。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讯问。在这二十四小时内,侦查人员会对被拘留人进行全面的询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例如,对于一起盗窃案件,侦查人员会询问被拘留人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有其他同案犯等。通过及时的讯问,可以迅速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
特殊情况的处理。一般情况下,都要严格遵循二十四小时内讯问的规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存在一些变数。不过,这些特殊情况也是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程序要求的。并且即使存在特殊情况,也不能成为不及时讯问的借口,一旦情况允许,依然要尽快进行讯问。总之,二十四小时内讯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推动案件的顺利办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