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租人拒绝维修水管时,承租人可以先与出租人协商沟通,若协商无果,可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费用,也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租赁关系中,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水管属于租赁物的一部分,当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时,出租人应履行维修责任。
承租人可以尝试与出租人进行友好的协商沟通。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出租人说明水管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正常生活或经营造成的影响,要求其及时进行维修。在沟通时,应保留好相关的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备后续可能的需要。
如果协商后出租人仍然拒绝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水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此,承租人自行维修后,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此时,承租人要注意保存好维修的相关凭证,如维修发票、维修合同等,以便向出租人主张费用。
若出租人既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承租人还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比如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反映情况,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这些部门可能会对出租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调解。
最后,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承租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并承担维修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之前保留的沟通记录、维修凭证等都将成为重要的证据。通过法律手段,承租人有望获得合理的赔偿和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