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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2025-10-04 20: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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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军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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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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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体现在立法目的、规制行为、调整对象等方面;联系表现为二者同属于竞争法范畴,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相互补充。

从立法目的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侧重于保护具体的、个体的经营者的利益。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的自由、有效竞争,更注重维护市场的整体竞争结构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规制行为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取的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如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这些行为通常是个别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这些行为往往会破坏市场的竞争机制,影响市场的有效运行。

调整对象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的是处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其调整的是微观层面的市场竞争关系。反垄断法不仅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还调整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调整的是宏观层面的市场竞争结构和竞争秩序。

二者也存在紧密的联系。它们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共同构成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反垄断法通过防止和消除垄断行为,保障市场的竞争机制得以正常运行。二者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在实践中,一些行为可能既涉及不正当竞争,又可能引发垄断问题,需要综合运用这两部法律进行规制,以实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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