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少交,需要分情况来看。在一些地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空置房业主可以少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也有很多地方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通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额交纳管理费。
从政策法规层面来看,部分地区出台了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政策。例如,有些城市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一定比例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这个比例可能是70%-90%不等。这是因为,虽然房屋空置,但物业服务企业仍在为整个小区提供诸如安保、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空置房对服务的使用需求相对较少,所以给予一定的减免。
然而,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这样的政策。在没有相关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就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空置房可以少交管理费,那么业主通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全额交纳物业费。这是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和设施,无论房屋是否空置,都在享受物业服务带来的益处,比如小区的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维护等。
业主若认为空置房应少交管理费,可以先了解当地是否有相关政策。如果有,可按照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手续;如果没有政策支持,可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但协商结果并不一定能达成减免的共识,最终还是要以合同约定和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