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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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担保权是否一并转移

2026-01-10 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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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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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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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时,担保权通常一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权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担保权一般就属于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所以在主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担保权原则上会随之转移给债权受让人。

举例来说,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主债权,丙为该债权提供了保证担保。当甲将这10万元主债权转让给丁时,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丁不仅取得了对乙的10万元债权,同时也取得了丙提供的保证担保这一权利。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一方面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某些特定类型的担保,法律可能基于公共政策、交易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对担保权的转移作出特殊规定。比如一些涉及特定主体或者特定领域的担保,可能会受到专门法律的限制,即使主债权转让,担保权也不一定会当然转移。

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当主债权转让时,担保权不随之转移。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甲和丙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甲转让主债权,丙的保证责任即免除。那么当甲转让主债权时,担保权就不会转移给债权受让人。

综上所述,主债权转让时担保权一般一并转移,但要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等特殊因素。

主债权转让担保权是否一并转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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