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法律层面,对于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给予了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权利,同时对该权利的行使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胁迫行为终止时起算一年的时间限制。这里的胁迫行为终止,是指导致受胁迫方不得不结婚的强制力量停止。比如,一方以伤害受胁迫方的家人相威胁,迫使其结婚,当这种威胁不再存在,也就是胁迫行为终止,受胁迫方就应当在这之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这一规定旨在督促受胁迫方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秩序。
针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其起算时间是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胁迫方无法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也难以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利。所以,法律从其恢复人身自由时开始计算时间。例如,一方将受胁迫方囚禁起来,迫使其结婚,在受胁迫方成功脱离囚禁、恢复自由后,才开始计算这一年的期限。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受胁迫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那么就会丧失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该婚姻将被视为有效婚姻。因此,受胁迫方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