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犯罪记录证明不给开,可去开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人民检察院等进行投诉。
开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一个有效的投诉途径。例如,如果是基层派出所拒绝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那么可以向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分局进行投诉。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力对下级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当发现基层单位存在不合理拒绝开具证明的情况时,会责令其纠正错误行为,按照规定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也能发挥重要作用。警务督察部门的职责就是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若遇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作为等问题,都可以向警务督察部门反映。他们会展开调查,对于查实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也是一个可投诉的地方。很多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监督和管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属于政务服务范畴,如果遇到不给开具的情况,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投诉,他们会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人民检察院同样可以受理此类投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有监督的权力。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拒绝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若发现存在违法情形,会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在投诉时,要注意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申请开具证明的记录、与工作人员沟通的记录等,以便更好地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