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转走户口,可通过协商、向公安机关申请强制迁移或分户等方式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一方不转走户口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首先是协商解决。这是较为温和的方式。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沟通,了解对方不转走户口的原因。如果是因为暂时没有合适的落户地址等客观原因,另一方可以给予一定的时间和帮助,比如协助寻找合适的房源等。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确定一个合理的户口迁移时间,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若协商不成,可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也就是说,即使一方不配合,另一方也可以凭借有效的法律文书,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办理户口迁移或分户。
另外,还可以考虑分户。如果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且不希望有过多的关联,一方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分户。分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房产等。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证、离婚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分户手续,将户口分开。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户籍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在处理户口问题时,建议详细咨询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以确保按照正确的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