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不一定都是共有财产,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区分。
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财产的性质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意味着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都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在婚姻存续期间店铺所获得的盈利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重大事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也存在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如婚前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这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由于其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是对受到伤害一方的补偿,所以也归一方所有,比如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金。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这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的意愿,明确了财产的归属。此外,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特定的个人使用属性,也属于个人财产,像男士专用的剃须刀、女士专用的化妆品等。
所以,判断夫妻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需要依据具体的财产来源、取得时间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约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