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若涉及将另一方名字加上、变更产权份额、出售等不同情形,手续有所不同。常见手续有准备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经审核后完成相应登记。
一、添加配偶名字。如果要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通常属于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或变更。首先需要准备好材料,一般包括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等。然后夫妻双方共同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的申请表。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审核通过后,会进行产权变更登记,重新核发房产证,将另一方的名字添加上去。在很多地区,这种夫妻间的房产加名是免征契税的,只需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等少量费用。
二、变更产权份额。夫妻双方若想变更房屋产权份额,同样要准备好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以及关于产权份额变更的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登记机构受理后会对协议等进行审查,看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审查无误后,进行相应的登记变更,对产权份额进行重新记载。
三、出售房屋。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要出售,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可能仅与登记产权人进行交易。但在实际操作中,若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也需要另一方出具同意出售的证明。出售方需要准备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完成产权转移登记。
总之,不同的房屋处理情形对应不同的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准备材料和办理流程,以确保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