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情况紧急、因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申请人提供担保等。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其前提条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情况紧急:当存在一方可能实施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行为,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面临紧迫的损害危险时,可认定为情况紧急。例如,一方得知另一方正在秘密转移银行存款,即将把大笔资金转至他人账户,这种情况下就符合情况紧急的条件。此时,另一方为了防止自己应得的财产权益受损,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这意味着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使日后法院作出了对申请人有利的判决,也可能无法顺利执行,导致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比如,一方可能将夫妻共有的房产擅自出售,待判决生效后,房产已不在名下,判决就难以执行。或者,一方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使得财产价值大幅减少,同样会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的后果。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在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时,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房产、车辆等,具体的担保数额和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申请对价值100万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前提条件,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才能成功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在离婚过程中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