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离婚冷静期后,在30天内申请发给离婚证有效。若未在该期限内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是30天,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第二个30天是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有效期限。在这30天内,双方需携带相关材料,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后续手续。
设立离婚冷静期和申请发证期限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给予夫妻双方更多时间去慎重考虑婚姻关系。但同时也要求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来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导致离婚登记申请被撤回,若之后仍想离婚,就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程序。所以,了解并遵守这些时间规定对于顺利办理离婚登记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