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再婚、办理户口迁移、房产交易、申请低保或其他社会福利、涉及子女抚养权变更或出国等情况时需要离婚证明。
再婚登记是常见需要离婚证明的场景。当夫妻双方结束一段婚姻关系后,若想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婚姻登记机关会要求提供离婚证明,以此确认其婚姻状况为离异,符合再婚的条件。离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等都可作为有效的离婚证明。
户口迁移也可能用到离婚证明。在夫妻离婚后,若一方需要将户口从另一方的户籍中迁出,或者迁移到其他地方,户籍管理部门通常会要求提供离婚证明,以证明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从而办理相关的户口迁移手续。
房产交易方面,特别是涉及到夫妻共有房产分割后进行单独交易时,房产管理部门会要求提供离婚证明。这是为了确认房产的归属情况,避免出现产权纠纷。例如,离婚协议中明确了某套房产归一方所有,在该方出售此房产时,就需要出示离婚证明来证明其对房产的单独处置权。
申请社会福利时,如申请低保、经济适用房等,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审核。离婚证明可以帮助他们准确了解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经济情况,从而确定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子女抚养权变更过程中,若涉及到法律程序,离婚证明是证明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以及原抚养权归属的重要文件。另外,在某些出国事务中,如办理移民、签证等,可能需要提供离婚证明来证明个人的婚姻状况,以满足相关国家的要求。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