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警察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角度来看,根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辱骂警察如果发生在警察执行职务期间,属于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会依据此条规定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相关行为有规制。如果辱骂警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涉嫌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其他方法”就包含了辱骂这种言语方式。当辱骂行为达到公然进行,且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能构成侮辱罪。
另外,如果在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辱骂警察,还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辱骂警察如果属于威胁方法的一种,使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受到精神上的强制,影响了正常执法活动,就可能构成此罪。
总之,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应当尊重警察的执法行为,避免因不当言行触犯法律。一旦实施了辱骂警察等不当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