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后,离婚时对于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一般按照公证内容归各自所有,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则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就是明确婚前财产的归属。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其所有权归属是清晰明确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是否进行公证,都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财产公证则是通过法定的公证程序,进一步强化了该财产的归属证明效力。
在离婚时,对于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另一方通常无权要求分割。例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且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仍归购买方所有,另一方不能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然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性别差异而有所偏袒。
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女方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照顾。
三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财产时要考虑财产的实际用途和使用效益,以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为出发点。
四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分割财产时不能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对财产的归属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在离婚时应按照约定进行财产分割。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后的离婚财产分割,关键在于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