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起诉担保人,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如债务人有还款能力、债务未到期等。而对于债务人或担保人而言,若债权人不起诉担保人但债务未得到妥善解决,债务人仍需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或解除担保责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不起诉担保人是较为常见的情况。债权人有自主决定是否起诉担保人的权利。当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且有还款意愿和能力时,债权人可能会选择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起诉担保人。例如,债务人拥有稳定的收入和大量的固定资产,债权人认为通过向债务人追讨就能实现债权,便不会轻易起诉担保人。
对于债务人来说,即便债权人未起诉担保人,也不能因此逃避还款责任。债务关系是明确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虽然暂时未起诉担保人,但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追讨债务,如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等。一旦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其财产可能会被查封、扣押、拍卖等,这会对债务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从担保人的角度来看,在债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担保人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可能仍需承担担保责任。不过,在某些情形下,担保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当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另外,如果担保合同存在无效等情形,担保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担保责任。比如,担保合同是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担保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担保合同。总之,无论是债务人还是担保人,都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