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修期满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又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使用的条件:必须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情况。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比如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使用的程序:当房屋保修期满且出现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的情况时,一般需要由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建议提出后,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然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最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限制情况:虽然保修期满是使用维修基金的一个前提,但并非只要保修期满就可以随意使用。如果只是一些小的损坏,通过日常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就可以解决的,就不需要动用维修基金。同时,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