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有孩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问题;若已办理结婚登记,可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孩子抚养权等相关问题。
首先要明确,在法律层面,婚姻关系以结婚登记为准。如果双方只是同居生活且育有孩子,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属于非婚同居,并不构成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一说。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即非婚生子女,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形成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当决定结束婚姻时,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申请离婚登记后,有三十日的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判决。同时,也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处理。
总之,无论是哪种情况,在处理同居有孩子的相关问题时,都应当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妥善解决各项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