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关于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的确定分几种情况。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若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一般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护理行业的市场行情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护理人数方面,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这意味着如果有专业机构给出需要多人护理的明确意见,那么在计算护理费时就可以按照多人来计算。
最后,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不同的护理级别对应着不同的护理强度和费用标准。
例如,甲因人身损害需要护理,护理人员是其有固定工作的亲属,该亲属月工资为 5000 元,护理期限为 3 个月,且护理人数为 1 人,那么护理费就是 5000×3 = 15000 元。如果是雇佣护工,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是每天 200 元,护理 60 天,护理人数 1 人,护理费则为 200×60 = 12000 元。总之,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