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被处15天拘留,其拘留期限一般从被拘留人入所的次日开始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拘留期限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例如,假如某人在3月1日被决定治安拘留15天,并于3月1日当天被送入拘留所,那么3月1日这一天不算在15天的拘留期限内,从3月2日开始计算第一天,依次往后推算,到3月16日拘留期限结束。
需要注意的是,若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被决定拘留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可以折抵拘留期限的。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例如,某人因打架在被决定治安拘留前,已经被传唤询问并留置了2天,这2天是可以折抵拘留期限的,原本15天的拘留期限就只需执行13天。
此外,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标准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还能申请暂缓执行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