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不予通知的原因应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当存在不予通知的情况时,需要在相关的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拘留后通知家属的原则和例外情况。对于不予通知的特殊情形,要求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即拘留通知书中详细注明原因,这是保障程序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体现。它确保了整个拘留执行过程有迹可循、有法可依,防止权力的滥用。
从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考虑,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不予通知家属,但注明不予通知的原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拘留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当后续家属了解到相关情况时,能够清楚知晓为何在特定时间内未收到通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焦虑。同时,这也为被拘留人及其家属在后续依法行使权利提供了依据。
从司法程序完整性来讲,拘留通知书是拘留程序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它记录了拘留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特殊情况。将不予通知的原因注明在其中,使得整个司法程序更加严谨和完整。无论是在内部的司法监督还是外部的社会监督中,都能够清晰地展现出拘留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