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后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致残的从事故发生日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前者按实际减少计算,后者按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在交通事故中,误工费是一项重要的赔偿项目。误工时间的确定是关键环节。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会出具相关证明来明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比如,医院给出的诊断证明中会写明受害人需要休息调养的时长。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是因为定残之后,受害人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赔偿项目,误工损失在定残这一时间节点发生了转变。
关于收入状况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形。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例如,某受害人每月工资收入为 8000 元,因车祸请假 3 个月,期间单位停发工资,那么其误工费就是 8000×3 = 24000 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实际收入以及因事故导致的收入减少情况。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又分为两种计算方式。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假设某受害人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为 12 万元,即月平均收入为 1 万元,误工 2 个月,那么误工费就是 10000×2 = 20000 元。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 6000 元,受害人误工 4 个月,误工费就是 6000×4 = 24000 元。
总之,出车祸后的误工费计算需要综合考虑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并依据相关证据来准确确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