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伤情鉴定出结果的时间依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在实际操作中,伤情鉴定的时间安排有着明确的规范。当伤者被送至派出所并需要进行伤情鉴定时,如果伤者的伤情状况允许立即开展鉴定工作,也就是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的条件,比如一些较为明显的体表损伤等。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会在接受委托的那一刻起24小时内提出初步的鉴定意见。这是因为这类伤情相对清晰,鉴定所需的各项检查和分析能够较快完成。并且会在3日内正式出具完整的鉴定文书,这份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后续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然而,对于一些伤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例如伤者存在多处损伤,且损伤之间相互影响,或者损伤涉及到内部器官但当时症状不明显等,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的条件。此时,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会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在这7天的时间里,鉴定人员需要进行更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可能包括进一步的影像学检查、专家会诊等,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还有一类情况是伤情影响到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极为复杂,一时难以进行准确鉴定。比如脑部损伤后可能存在迟发性的病变,或者骨折愈合情况需要长时间观察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等待伤情稳定后再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伤情稳定的时间因个体差异和伤情不同而有所不同,可能是数周、数月甚至更长时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准确地评估伤者的损伤程度和预后情况,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