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办理孩子抚养费,首先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若能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即可。若协商不成,则需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因素进行判决。
在离婚过程中,孩子抚养费的办理是一个重要问题。协商解决是较为常见且理想的方式。父母双方可就孩子抚养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在协商时,要考虑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包括日常生活开销、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同时,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例如,一方收入较高,另一方收入较低,在协商时可适当考虑收入情况来确定合理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可以是定期支付,如按月、按季度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但一次性支付需要谨慎考虑,要确保资金能合理用于孩子的成长。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内容,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此外,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如果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情形,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总之,无论是协商还是诉讼,目的都是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