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主要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收养是拟制血亲形成的重要途径。当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建立起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养子女在法律上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如养父母的父母(养祖父母)、养父母的其他子女(养兄弟姐妹)等也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相应的亲属权利义务规定。
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为姻亲关系,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就转化为拟制血亲关系。例如,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为其提供了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照顾其生活起居等。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同时也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