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条件相对宽松,一般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不受年龄差限制,被收养人可不受不满十四周岁或未成年人的限制等。手续方面,需收养人、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首先来看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所需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于收养人而言,通常应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这些基本条件。不过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时,有一些特殊的放宽规定。比如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原本法律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在这种情况下不受此年龄差的限制。而且被收养人也可以不受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未成年人的限制。
对于送养人,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需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时,即使生父母有抚养能力,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再说说手续方面。第一步是收养人与送养人应订立书面协议。这书面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其中应包含收养的基本情况、双方的责任等内容。第二步,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办理登记时,收养人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送养人也需提供相应材料,如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需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等。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