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侵权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当房屋所有权人发现自己的房屋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他人非法占有房屋、损坏房屋等情况,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明确侵权人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的判断标准。例如,当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所有权人实际发现房屋被占有的时间就是“知道”;而如果有明显迹象表明房屋可能被侵害,如邻居告知等情况,即便所有权人还未亲眼看到,也应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不过,诉讼时效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比如,在某些复杂的房屋侵权案件中,可能存在一些客观因素导致权利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此外,诉讼时效还可能因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例如,权利人向侵权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
总之,房屋侵权时效一般为三年,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