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证没有女方名字,需根据房产购买时间、出资情况、是否有协议等因素来确定女方是否有权分割房产,若有权分割,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
在离婚时遇到房产证没有女方名字的情况,要依据不同情形来处理。
如果是婚前男方全款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男方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通常无权要求分割。因为这是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其所有权明确归男方。
若该房产是男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虽然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例如,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了50万元,这50万元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女方有权主张分割。
要是房产是婚后购买,即便房产证上没有女方名字,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通常都属于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自然也属于共同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有权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
另外,如果双方有关于房产的书面协议,比如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女方名字,女方也可以依据协议主张自己的权益。
当确定女方有权分割房产后,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就房产的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如一方获得房产,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等。若协商不成,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公平合理地分割房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