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对于一宅两户的情况,继承房屋后可按照“地随房走”原则使用宅基地,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理方式。
宅基地的属性与继承基础。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仅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宅基地本身并不在个人遗产范畴内,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一宅两户中房屋继承的一般情形。如果一宅两户中的一户成员去世,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户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获得了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比如,A、B两户共同居住在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中,若A户的户主去世,其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A户在该房屋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也就相应地获得了这部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益。继承后的宅基地权益处理。继承发生后,两户对宅基地的使用可能需要重新进行协商和明确。如果继承导致一户在宅基地上的权益增加,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房屋的使用、修缮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不成,也可请求村集体或相关部门进行调解。特殊情况与法律限制。如果继承人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可以继承房屋,但在房屋自然坍塌或无法居住后,宅基地将由村集体收回。若继承行为违反了“一户一宅”等相关规定,可能需要按照当地政策进行调整,如转让多余的宅基地权益等。一宅两户在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处理继承和使用问题,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