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不存在绝对的谁更有效。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民法典》施行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在过去,《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的优先地位。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先订立了自书遗嘱,之后又订立了公证遗嘱,那么在处理遗产时,会以公证遗嘱为准。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被认为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和可靠性。
《民法典》对这一规则进行了修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遗嘱人的想法可能会随着时间、家庭情况、个人经历等因素而发生变化,最后订立的遗嘱往往更能反映其当下的真实意愿。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只要符合这些形式要件,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公证遗嘱则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虽然经过了公证程序,但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就必然高于自书遗嘱。
所以,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以及是否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最终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分配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