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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要求索赔的条件是什么

2026-01-02 1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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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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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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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要求索赔需满足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这三个条件。

存在额外成本支出或工期损失。施工单位进行索赔的基础是通过与合同进行对照,确定事件已经导致了工程项目成本出现额外支出,或者是造成了直接的工期损失。例如,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临时变更设计方案,导致施工单位需要重新采购不同规格的建筑材料,这就产生了额外的材料采购成本,同时因为重新采购和调整施工计划,也会造成工期的延误,增加了人工成本等,这种情况下就具备了索赔的基本前提。

非施工单位责任或风险。造成费用增加或者工期损失的原因,按照合同的约定,不能是施工单位自身的行为责任或者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比如,遇到了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像暴雨引发的洪水冲毁了部分已建工程,这种自然灾害是施工单位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并非施工单位自身的过错或应当承担的风险,那么施工单位就有权就因修复工程产生的费用以及延误的工期提出索赔。再如,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使得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进场施工,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施工单位也可以进行索赔。

最后,按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文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一般来说,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如28天),施工单位要向建设单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表明其索赔的意愿。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也是28天),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说明索赔的理由、依据以及索赔的金额或工期等内容。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相关文件,可能会导致索赔权利的丧失。

施工单位要求索赔的条件是什么(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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