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其主要涵盖适用情形、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等内容。
一、适用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法律中有多种适用情况。在产品责任方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某品牌汽车因设计缺陷导致刹车失灵,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汽车生产者即便无主观过错,也需承担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像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对周边居民造成损害,核电站运营者需承担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领域,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企业排放污水导致河流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用水和渔业生产,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里,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存在损害事实,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了损害。例如在产品责任中,消费者因使用缺陷产品而身体受伤或者财产受损。二是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或者其所管理的人或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要证明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与周边居民的健康损害或者生态破坏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三、免责事由虽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一些法定情形下行为人可以免责。在产品责任中,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高度危险责任中,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