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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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财产保全与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

2025-10-03 21: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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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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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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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财产保全与代位权存在多方面区别,在性质上,财产保全是程序上的保障措施,代位权是实体权利;在适用条件上,财产保全要求可能因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等,代位权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在行使方式上,财产保全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代位权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效力范围上,财产保全效力主要及于被保全财产,代位权效力涉及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来看性质方面。债权财产保全是一种程序法上的保障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它是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而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是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其实质是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扩张。

从适用条件来讲。债权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通常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比如债务人有转移、变卖财产的迹象等。而代位权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需要满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等条件。

在行使方式上。债权财产保全是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

效力范围。债权财产保全的效力主要及于被保全的财产,限制债务人对该财产的处分权,以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不仅及于次债务人,还涉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同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债权财产保全与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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