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款时,担保人需根据担保方式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保证中,在借款人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对借款人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借款,而无需先向借款人追讨。
当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向借款人追讨自己代为偿还的款项。
另外,在一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例如,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担保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还有,如果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担保人在面临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时,要清楚自身的担保方式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