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责任认定结果的出具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为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是针对较为简单,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此类事故事实相对清晰,证据收集较为容易,所以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责任认定。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案件的处理相对复杂,需要花费时间去追查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只有在查获之后,才能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如果事故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检验、鉴定的结果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起着关键作用,必须等结果确定后才能准确划分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