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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多久能看所有案子

2025-12-31 06: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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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昕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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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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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此时能看到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但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看到所有案子材料,仅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获取案件材料的权限有所不同。在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然而在此阶段,律师的权利相对受限,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不能查阅所有案子材料。这是因为侦查工作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和特殊性,过早地让律师查阅全部材料可能会对侦查工作产生干扰。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律师的权利得到进一步扩充。依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通常涵盖了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笔录、鉴定意见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律师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更加有效的辩护。

到了审判阶段,律师依然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且可以根据这些材料进一步完善辩护策略,在法庭上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有力的辩护。律师在不同阶段的权利变化,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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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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