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对于非法收购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也会立案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这里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收购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立案处罚:(一)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认定,不仅要考虑收购的数量、种类,还要综合考虑收购的目的、手段、是否造成野生动物死亡等因素。例如,收购野生动物后进行非法交易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在量刑时会从重处罚。同时,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