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一个月的日期计算需依据拘留类型确定起始日,再结合具体月天数来算出释放日期。行政拘留从入所当日不算,次日起算;刑事拘留从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当日起算。
在法律实践中,拘留主要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者在日期计算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
对于行政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在5月10日被送入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一个月,那么从5月11日开始计算第一天,由于5月有31天,经过30天后,释放日期就是6月10日。
而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其起始时间是从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当日起算。比如,犯罪嫌疑人在3月5日被刑事拘留,那么3月5日就是拘留的第一天。如果3月是正常的31天,一个月后,释放日期就是4月4日。不过,刑事拘留的期限可能会因为案件的侦查情况而有所变化,存在延长拘留期限的可能。
此外,还需要注意特殊月份的情况。2月的天数较为特殊,平年2月有28天,闰年2月有29天。若拘留起始日在2月,计算释放日期时要根据当年2月的实际天数来准确推算。总之,准确计算拘留一个月后的释放日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拘留类型和实际月份天数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