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多久送检察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延长。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侦查期限。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是两个月。这是基本的时间要求,目的是保证侦查工作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同时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长时间羁押。
然而,现实中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对于案情复杂、侦查工作在两个月内无法完成、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到三个月。
还有一些特殊案件,比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三个月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法律没有明确设定侦查期限。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调查情况,灵活安排侦查工作,直到认为证据充分,能够认定犯罪事实,才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总之,刑事案件送检察院的时间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